47 刑事訴訟法交互詰問程序,關於誘導詰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主詰問時,就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得為誘導詰問
(B)行主詰問時,對於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詰問者就該鑑定人先前之陳述亦得為誘導詰問
(C)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D)行主詰問時,就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不得為誘導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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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82), C(90), D(155), E(0) #3506034
統計: A(143), B(82), C(90), D(155), E(0) #3506034
詳解 (共 6 筆)
#7433657
§166-1
III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III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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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
II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II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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