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下列何者非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
(A)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B)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C)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D)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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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74), C(110), D(565), E(0) #2105655
統計: A(164), B(74), C(110), D(565), E(0) #2105655
詳解 (共 4 筆)
#4606071
【營造業法】第 35 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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