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表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第一審法院判命乙給付 180 萬元,並為附條件假執行宣告,而駁回 甲其餘請求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就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法院為免假執行宣告,第二審法 院應依乙之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
(B)乙就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經第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第二審法 院就該部分應再為假執行之宣告
(C)如乙未就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甲就敗訴部分上訴,第二審法院 不得依甲之聲請,裁定就該部分宣告假執行
(D)甲就敗訴部分(含駁回假執行聲請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經第二審法 院駁回其上訴,甲可就敗訴之部分,單獨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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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在考:? 假執行 + 上訴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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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表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第一審法院判命乙給付 180 萬元,並為附條件假執行宣告,而駁回 甲其餘請求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就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法院為免假執行宣告,第二審法 院應依乙之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
民訴455
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
「假執行」對被告(乙)影響很大,財產可能馬上被查封。如果乙已經上訴了,並請求「不要假執行(免為假執行)」,這件事有急迫性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不能等整個案子打完才處理這件事,必須優先(先為)針對假執行的部分進行辯論和裁決,這叫作「假執行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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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乙就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經第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第二審法 院就該部分應再為假執行之宣告
第一審判決時,已經對那 180 萬做了假執行宣告了。二審如果認同原判決(駁回上訴),原本一審的假執行宣告依然繼續有效,法院不需要「再宣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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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乙未就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甲就敗訴部分上訴,第二審法院 不得依甲之聲請,裁定就該部分宣告假執行
甲雖然在一審輸了 320 萬,但他上訴到二審,這 320 萬就變成了「二審的請求」。如果甲在二審中能釋明(或供擔保)有假執行的必要,二審法院當然可以裁定准許這部分的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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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甲就敗訴部分(含駁回假執行聲請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經第二審法 院駁回其上訴,甲可就敗訴之部分,單獨提起第三審上訴
民訴466
1.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2.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3.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4.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甲在二審駁回的部分是原本輸掉的 320 萬,金額雖然超過 150 萬,但「假執行聲請被駁回」這件事屬於裁定性質。法律規定,對於「假執行」的宣告或駁回,是不能上訴到第三審的。如果是針對「320 萬本案」不服,可以上訴;但不能針對「假執行被駁回」這件事單獨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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