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乙為夫妻,甲起訴請求判決准予離婚,經第一、二審判決駁回後,甲 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第三審程序之終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終結本件第三審程序之方法,僅限於駁回上訴或自為廢棄或變更之判決
(B)乙如於第三審判決前死亡,訴訟程序於乙之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第三審程序不因此終結
(C)甲如於第三審判決前撤回起訴,因係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為之,第 三審法院不得斟酌,縱經乙同意,亦不生撤回起訴之效力
(D)甲於上訴理由稱其與乙有和解之望,第三審法院得試行和解,如經兩造 本人表明合意並作成和解筆錄,第三審程序即因此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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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7), C(9), D(44), E(0) #3866245
統計: A(7), B(7), C(9), D(44), E(0) #3866245
詳解 (共 3 筆)
#7364014
甲、乙為夫妻,甲起訴請求判決准予離婚,經第一、二審判決駁回後,甲 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第三審程序之終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終結本件第三審程序之方法,僅限於駁回上訴或自為廢棄或變更之判決
官司除了判決(駁回或廢棄)之外,還可以透過剛才說的「和解」,或是原告主動「撤回上訴」來終結,並非只有判決一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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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乙如於第三審判決前死亡,訴訟程序於乙之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第三審程序不因此終結
家事事件法59
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
離婚訴訟是專屬於配偶本人的權利。如果配偶其中一方在「判決確定前」死掉了,這場婚姻在法律上已經因為死亡而消滅,官司就沒有打下去的意義了。所以這種情況,訴訟程序會自動終結,並不會像一般欠錢案那樣交給繼承人來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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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如於第三審判決前撤回起訴,因係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為之,第 三審法院不得斟酌,縱經乙同意,亦不生撤回起訴之效力
民訴262
1.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2.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3.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4.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在判決確定前,原告隨時可以撤回起訴。雖然第三審已經很後面了,但只要經過被告(乙)的同意,甲依然可以撤回起訴。撤回後,就當作這場官司從來沒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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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甲於上訴理由稱其與乙有和解之望,第三審法院得試行和解,如經兩造 本人表明合意並作成和解筆錄,第三審程序即因此終結
民訴463準用377
463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377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法律雖然規定第三審是法律審,但「家和萬事興」是更高層次的目的。如果夫妻兩人在最高法院面前突然想通了、願意和解(不論是願意繼續維持婚姻,還是談好條件和平離婚),法官是可以試行和解的。一旦雙方在法官面前簽了和解筆錄,這個官司就立刻畫下句點(程序終結),其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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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5387
家事事件法§59:離婚訴訟終結或撤銷之認定
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
A:第三審也可能因訴訟上和解、當事人死亡(本題為離婚之訴)而自動終結。
B:配偶死亡為婚姻關係自動消滅之唯一事由(但姻親關係仍存續),離婚之訴將自動終結,非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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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81:第三審對第二審程序之準用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459:上訴之撤回
1.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2.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3.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4.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2.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3.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4.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262: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
1.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2.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3.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4.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2.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3.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4.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C:若乙同意撤訴,則甲當然能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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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45: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1.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2.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3.因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4.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2.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3.因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4.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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