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依行政院核定之最新「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詳述海洋污染應變層級分類及各層級權責分工負責應變機關為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依據行政院 113 年 7 月核定之最新版本「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海洋污染應變層級分為三級。
應變層級的判定依據主要分為「海難事件」(如船舶碰撞、擱淺導致漏油)與「非海難事件」(如非法排放、不明來源油污、管線破裂等),並以油外洩量或化學品貨櫃數量作為分級標準。
一、 海洋污染應變層級分類
| 層級 | 油外洩量(或有外洩之虞) | 化學品貨櫃數量(或有外洩之虞) | 污染程度描述 |
| 第一級 | 未達 100 公噸 | 1 只化學品貨櫃 | 小型外洩 |
| 第二級 | 100 公噸以上至 700 公噸 | 2 只至 7 只化學品貨櫃 | 中等程度或顯著外洩 |
| 第三級 | 超過 700 公噸 | 超過 7 只或散裝船舶 | 重大外洩 |
特別注意: 若污染發生於敏感海域(如國家公園、重要濕地)或應變量能超越該層級機關能力時,應考慮提升應變層級。
二、 各層級權責分工與負責應變機關
當污染發生時,負責應變的機關依據性質(海難 vs 非海難)與地點區域而有所不同:
1. 第一級應變(小型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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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事件: 由交通部依據「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負責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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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海難事件: 由海岸管理機關、地方政府或港口管理機關(構)負責應變。
2. 第二級應變(中等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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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事件: 仍由交通部負責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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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海難事件: 依污染發生地點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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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區域: 交通部(航港局/港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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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區域: 農業部(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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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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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港區域: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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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重要濕地: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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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海岸及海上區域: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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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級應變(重大外洩)
此層級涉及跨部會整合,通常需成立國家級應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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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事件: 由交通部開設「海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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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海難事件: 由海洋委員會成立「海洋污染緊急應變中心」負責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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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機制: 由環境部、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農業部、地方政府等各部會依任務分工進駐應變中心。
三、 關鍵核心分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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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與監測: 海洋委員會利用衛星、無人載具及海巡艦艇監控海上污染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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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諮詢: 環境部提供海上化學品及油污處理之技術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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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支援: 內政部(空勤總隊)及國防部協助執行污染海域之空勘及範圍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