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所有之漁船於民國 110 年 9 月 8 日,在 A 漁港返港,經主管單位執行 安檢,查獲其上裝載 535 箱未稅菸品。主管機關乙以目前國際間新冠肺 炎疫情嚴峻,甲之漁船從事走私系爭未稅菸品之非漁業行為,在海上倘 與境外人士接觸,返港後將成為防疫破口,以該漁船從事走私系爭未稅 菸品之非漁業行為,傷害漁業形象,更可能影響國家稅收及國人健康, 違規情節重大,依漁業法第 10 條第 1 項撤銷系爭漁船之漁業執照。惟 依乙訂定之「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處分基準」規定,走私未稅菸酒完稅 價格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而漁船未經沒入或沒收者,須至第 4 次始撤 銷漁業證照。問:該撤銷漁業證照處分應自何時點發生效力?又該撤銷 證照處分是否違法?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
漁業法第 10 條第 1 項:「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 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 銷其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其漁業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