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國際事務之描述何者有誤?
(A)憲法規定我國應尊重國際條約
(B)大法官曾經解釋憲法所稱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並曾引國際公約以為憲法解釋支持
(C)外國人不得聲請釋憲
(D)大法官曾於解釋理由書內將海峽兩岸簽定之書面協議與國際書面協定有所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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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273), C(2453), D(441), E(0) #340027
統計: A(240), B(273), C(2453), D(441), E(0) #340027
詳解 (共 6 筆)
#1097782
釋憲申請包含中央或地方機關 人民 法人 政黨
法條內的人民都有包含外國人
除非註明是國民才會排除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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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254
a.憲法141
b.釋字329
c. 我想是因為外國人若受終局裁判也可以因依據法律違憲而聲請釋憲。不知道對不對
d.釋字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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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507
(C)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實涵蓋下列四項構成事實:(一)凡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不法侵害,國家均應提供訴訟救濟之途徑,並由司法機關作終局之裁判。享有此項權利之主體,並不限於本國國民,亦不限於自然人,並及於外國人及法人,蓋作為受益性質之訴訟,本質上係人類的權利而非僅屬國民的權利,且亦非專屬於自然人,乃為兼屬法人(或團體)之權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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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660
暸了,謝謝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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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9123
(D)#329
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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