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次:6-2 2 某甲為求脫產,乃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之 A 車出賣並移轉所 有權於乙,後乙因投資失利亦債務纏身,遂未經甲之同意而以自己名義擅 自將 A 車出賣於善意第三人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善意之丙可依民法善意取得之規定,取得 A 車之所有權
(B)本案甲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行為無效,故乙自始未取得 A 車之所有權
(C)善意之丙可依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主張甲乙間之 A 車買賣 有效
(D)甲因自己之行為而致丙誤信 A 車為乙所有,故不得向乙請求返還出賣 A 車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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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4), C(5), D(15), E(0) #3865330
統計: A(0), B(4), C(5), D(15), E(0) #3865330
詳解 (共 1 筆)
#7360370
民法948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動產占有之受讓方式係以占有改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民法801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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