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為公立大學學生,因與老師乙發生爭辯,因此指責乙有理解障礙。乙認為受到甲之羞辱,要求學校 依據校規對甲記警告一次。甲對此一警告不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告未影響甲之學生身分,甲僅得循校內學生申訴管道救濟
(B)警告影響甲之名譽,甲應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學校撤銷警告處分,回復原狀
(C)警告屬教育管理措施,甲得提起訴願,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D)警告有侵害甲之權利之可能,甲得提起相應之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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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0), C(22), D(203), E(0) #3865114

詳解 (共 3 筆)

#7348536
釋字第784號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來源: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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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8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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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是 (D) 警告有侵害甲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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