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憲法訴訟法,關於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錯誤?
(A)解釋上,人民包括於自然人及法人
(B)必須是人民於憲法上權利受到不法侵害
(C)得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規範有牴觸憲法
(D)人民得聲請解散違憲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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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8), C(13), D(202), E(0) #3865118
統計: A(11), B(18), C(13), D(202), E(0) #3865118
詳解 (共 4 筆)
#7348646
憲法訴訟法§85:聲請書應記載之事項
前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所涉法規範。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七、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一、聲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所涉法規範。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七、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A:自然人、法人皆可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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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59: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法規範或裁判違憲判決之要件
1.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2.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B:正確。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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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2: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憲法訴訟法§77: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D:主管機關(內政部)才可聲請解散違憲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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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118
15 依憲法訴訟法,關於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錯誤?
答案為 (D)。
根據《憲法訴訟法》之規定,解析如下:
- ❌ (D) 錯誤:人民「不得」聲請解散違憲政黨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規定,聲請政黨違憲解散之主體僅限於「最高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人民、法人或其他政黨均無權向憲法法庭提出此類聲請。 - ✅ (A) 正確:人民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在憲法權利的保障主體上,除了自然人外,法人(如公司、社團)在性質許可的範圍內,亦享有憲法保障之權利,得作為聲請憲法裁判的主體。 - ✅ (B) 正確:必須是人民憲法上權利受到不法侵害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人民聲請的前提是其「憲法上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且已用盡法律上的救濟手段(取得確定終局裁判)。 - ✅ (C) 正確:得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牴觸憲法
此為《憲法訴訟法》的核心功能之一。人民得針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如法律、命令)主張其違憲,甚至在現行制度下,亦得針對「裁判本身」(裁判憲法審查)主張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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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重點記憶點:
- 解散政黨:只有 「內政部」 可以聲請(行政院決定後由內政部向憲法法庭提出)。
- 彈劾正副總統:只有 「立法院」 可以聲請。
- 地方自治爭議:由 「地方政府」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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