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種情況,當事人間不得主張不當得利之返還?
(A)甲積欠乙 5 萬元,不知其妻丙已為清償,仍向乙為給付
(B)丁誤以為其未成年之子戊毀損鄰居己之機車,遂對己為損害賠償
(C)庚於建築房屋時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占用鄰人辛之土地,惟 辛知其越界而未即時異議
(D)壬給付買賣價金予癸,惟壬與癸間之買賣契約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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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 C(33), D(1), E(0) #3865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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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026
這題考的是民法中**「不當得利」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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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6008
民法§179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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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0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A:甲不知其債務已償還而重複清償,可主張返還。
B:丁不知其無賠償義務而為給付,可主張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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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96越界建屋之異議
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2.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C:此處應優先適用越界房屋賠償之規定,非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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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撤銷之自始無效
1.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2.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D:契約被撤銷等於自始無效,等同無法律上之原因。壬得請求返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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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5614

第 796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不是適用不當得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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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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