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乙協議離婚時,約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乙任之, 甲應按月給付乙、丙二人生活費共 2 萬元。若甲始終未給付,乙於 10 年 後依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其代墊之扶養費。依目前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全部請求權皆因超過 5 年時效而消滅
(B)全部請求權皆適用 15 年普通時效,故乙得請求返還過去 10 年之全額代 墊費
(C)關於丙之扶養費部分適用 15 年時效;但關於乙個人之贍養費部分,應 適用 5 年短期時效
(D)扶養費與贍養費性質相同,皆為身分上之給付,應一律適用 2 年之短期 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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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7), C(23), D(9), E(0) #3865476
統計: A(9), B(7), C(23), D(9), E(0) #3865476
詳解 (共 3 筆)
#7366053
民法§126:5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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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5: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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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79: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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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實上認為代墊的扶養費屬於不當得利的範疇,可以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其時效準用一般時效規定。(來源:家事婚姻專業律師)
關於子女丙之扶養費部分可依不當得利請求,適用15年時效;關於乙個人之贍養費部分,則適用5年短期時效 。
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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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5624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撫養費)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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