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並由丙擔任甲之保證人。其後,丁與甲合 意,由丁承擔甲對乙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丁間之承擔契約,非經債權人乙之承認,對乙不生效力
(B)若乙承認債務承擔,保證人丙之保證責任原則上繼續存在
(C)債務承擔生效後,丁得主張其對甲之事由對抗乙
(D)若免責的債務承擔經乙同意者,丁事後無力清償該債務,乙仍得請求原 債務人甲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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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7), C(3), D(2), E(0) #3865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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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7366070
民法§301: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務人訂立契約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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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04:從權利之存續及其例外
1.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但與債務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2.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2.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B:除非丙同意對新債務人丁負保證,否則丙之保證人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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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03:債務人抗辯權之援用及其限制
1.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2.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2.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C:丁已成新債務人,對債權人乙只能以主張本於債務人所擁有的抗辯權。
D:甲已脫離本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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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1 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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