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種情形,甲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乙請求返還其所交付之金 錢?
(A)甲因先前向乙借款,於乙依民法規定免除該債務後,甲雖明知債務已消 滅仍交付清償
(B)甲為清償因賭博所生之債務,而向乙交付約定之款項
(C)甲之父住院期間受好友乙照顧,甲為感念其辛勞,雖法律上無義務,仍 致贈乙紅包
(D)甲於臨櫃匯款時,因誤填帳號,致將應支付給丙之貨款誤轉入乙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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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 C(1), D(44), E(0) #3865473
統計: A(4), B(4), C(1), D(44), E(0) #3865473
詳解 (共 3 筆)
#7366016
民法§180: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A:明知無給付義務仍為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B:賭博非法,且雙方都有不法原因。甲不得請求返還。
C:屬道德上義務而為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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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79: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D:甲對乙並無任何法律上的給付義務,甲可請求返還誤轉入之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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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5615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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