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非屬再審事由?
(A)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B)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C)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D)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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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9), C(6), D(26), E(0) #3866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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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747
這題在考:? 再審事由(哪些是「翻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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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025
下列何者非屬再審事由?
(A)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B)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C)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D)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這是民訴469第6款: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民訴496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A)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B)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C)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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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5344
民事訴訟法§496再審事由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2.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3.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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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69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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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與主文矛盾才是得再審之事由。不具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可上訴第三審之事由。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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