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有關民事訴訟之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欲請求乙返還張大千名畫一幅,得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B)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為新臺幣500元
(C)收受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得於送達後3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D)確定之支付命令,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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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08), C(47), D(64), E(0) #4002569
統計: A(27), B(108), C(47), D(64), E(0) #4002569
詳解 (共 5 筆)
#7476390
(A) 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第 1 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請求標的必須是「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張大千名畫一幅」屬於特定物(特定物給付),不可聲請發支付命令。
(B) 正確(本題選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第 1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
(C) 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之法定期間為「20 日」內(送達後 20 日內),而非 30 日。
(D) 錯誤:
民事訴訟法於 104 年(2015 年)修法後,依第 521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僅具執行力,不再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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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2414
民事訴訟法
第 77-19 條
聲請或聲明,除別有規定外,不徵費用。
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聲請迴避。
二、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三、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
四、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五、聲請發支付命令。
六、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法院職員於有前項第一款之聲請而迴避者,聲請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五、聲請許可承當訴訟。
六、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
七、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八、依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四項、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但書,提出異議。
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十、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四項第八款之異議為有理由者,異議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516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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