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有關多重障礙之鑑定標準(指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造成之障礙,致影響學習。前項所定多重障礙,其鑑定應參照本辦法其他各類障礙之鑑定基準),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認知類障礙不易確認障礙是否具連帶關係,故只要兼有(認知障礙)則以最明顯之主障別判定
(B)不再強調「不源於同源」
(C)強調障礙對學習參與之影響
(D)多重障礙為聽障加上肢障者,學生之聽障與肢障情形均必須分別符合該項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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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47), C(5), D(8), E(0) #387193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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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同源」指的是兩種障礙是由同一個病灶、同一次意外或同一個基因缺陷所造成的。

  • 舊觀念: 以前有些爭議認為,如果兩個障礙是同一個原因造成的,可能不能算「多重」。

  • 新觀念(現行): 不管是不是同一個原因造成的(不論是否同源),只要這兩種障礙「不具連帶關係」,就可以判定為多重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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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的原因

在鑑定多重障礙時,法律規定每一項障礙都必須分別符合其對應的鑑定標準。

• 選項 (A) 提到「認知類障礙不易確認……故只要兼有則以最明顯之主障別判定」,這在法律邏輯上是錯誤的。

• 多重障礙的判定核心在於「兩者以上不具連帶關係」。如果一個障礙是因另一個障礙所導致(有連帶關係),則不能稱為多重障礙。無論是否包含認知類障礙,鑑定時都必須回歸各類別的基準,而非直接以「最明顯的主障別」來便宜行事。

(B) 不再強調「不源於同源」:正確

早期的觀念較強調解剖生理上的「同源性」,但現行鑑定辦法修訂後,重點轉移到**「不具連帶關係」**。也就是說,重點在於這兩種障礙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而非它們是否由同一個病灶(同源)引起。

(C) 強調障礙對學習參與之影響:正確

這是特教鑑定的核心精神。多重障礙的定義中明確指出:「……致影響學習者」。鑑定不只是看醫學診斷,更要評估這些障礙如何實質影響學生的學習與社會參與。

(D) 聽障與肢障均須分別符合標準:正確

這是鑑定辦法的直接規定。根據該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

「前項所定多重障礙,其鑑定應參照本辦法其他各類障礙之鑑定基準。」

這表示,如果一名學生被鑑定為「多重障礙(聽障+肢障)」,則他的聽力損失必須達到聽障標準,肢體功能也必須達到肢障標準,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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