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為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及第 93 條第 2 項所定之 24 小時。 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幾小時?
(A) 4 小時
(B) 5 小時
(C) 6 小時
(D) 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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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 C(28), D(5), E(0) #386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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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853
這題是「通譯等待時間上限」,很好用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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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902
刑事訴訟法§93-1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
1.第九十一條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2.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3.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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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04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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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5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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