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民法關於共有物分割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物之分割協議屬債權行為,雖不以書面為必要,但須經共有人過半 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始生效力
(B)共有人於分割協議決定後,若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其 他共有人仍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C)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成之訴,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單獨取得所有權之效 力,且其效力溯及至共有關係成立之初
(D)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間互負瑕疵擔保責任,其擔保範圍與民法關於贈 與人之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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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6), C(4), D(2), E(0) #3865489
統計: A(5), B(16), C(4), D(2), E(0) #3865489
詳解 (共 2 筆)
#7356512
(B)第 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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