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與乙婚後育有丙、丁二名子女,子女成家後,甲與丙依法訂有意定監護 契約;多年後,甲因年邁而有心智缺陷,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得向法院聲請甲應受監護宣告,於甲受監護宣告時,意定監護契約始 發生效力
(B)縱甲與丙間未有特別約定,丙於意定監護契約生效後,為確保甲經濟生 活安全,仍得以甲名下之財產投資 ETF 指數股票型基金
(C)於意定監護契約生效後,若甲將機車贈送給鄰居戊,丙得請求戊返還機 車予甲
(D)若有事實足認丙不符甲之最佳利益,丁得聲請法院選任其與乙為甲之共 同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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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3), C(5), D(2), E(0) #38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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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答案:B(錯誤敘述) 這題在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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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3-2 條
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若未有特約,可能還是要以受意定監護人本人的意思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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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3-3意定監護契約之成立及發生效力
1.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2.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
3.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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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3-9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受任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處分不動產或得以受監護人財產為投資者,應優先落實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
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受任人執行監護職務不受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限制者,從其約定。 
民法§1101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3~限制
1.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2.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3.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B:甲、丙間沒有特別約定。故丙以甲資產投資須受§1101制約。指數股票型基金並非但書項目之一,丙不得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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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5受監護宣告人之能力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C:正確。贈與是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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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3-4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於本人事前定有意定監護契約約定,應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
1.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意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法院應依契約所定者指定之,但意定監護契約未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或所載明之人顯不利本人利益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2.法院為前項監護之宣告時,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民法§1111監護人之順序及選定
1.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2.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D:正確。丁為甲之一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法院可選其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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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005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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