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種強制處分,採行法官保留原則之令狀主義?
(A)搜索
(B)拘提
(C)勘驗
(D)強制採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8), B(11), C(4), D(6), E(0) #3866266

詳解 (共 2 筆)

#7350860
這題是在測驗刑事訴訟中關於「令狀主義」與...
(共 7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7364907
法官保留原則
凡屬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強制處分,必須事先得到法官許可,方能實施。
(來源:法律百科
ㅤㅤ
令狀原則
處分的執行,必須有書面文書做為依據。
(來源:法律百科
ㅤㅤ
1.搜索,應用搜索票。
2.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3.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4.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A:搜索票由法官簽發,屬於法官保留之令狀主義事項。
ㅤㅤ
刑事訴訟法§77拘提~拘票
1.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2.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 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3.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71書面傳喚
1.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2.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3.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4.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B:偵查中之拘票應由檢察官簽發。
ㅤㅤ
刑事訴訟法§212勘驗之機關及原因
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C:勘驗不需要事先獲得令狀許可,法院或檢察官有需要即可施行。
ㅤㅤ
刑事訴訟法§205-2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採取指紋等
1.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2.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並有鑑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之;於有非即時採尿,無法有效保全證據之急迫情況,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之。
3.前項後段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尿,應於採取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之。 
D:強制採樣須報請檢察官許可,非法官。
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41658
未解鎖
38.         38 下列...

(共 7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