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於法院調查程序中,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A)被告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調查
(B)被告涉嫌肇事逃逸,其是否肇事之調查
(C)被告涉嫌酒駕,其呼氣酒精濃度之調查
(D)被告涉嫌竊盜,其竊取財物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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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 C(6), D(16), E(0) #3866267
統計: A(37), B(1), C(6), D(16), E(0) #3866267
詳解 (共 2 筆)
#7364913
刑事訴訟法§101:羈押~要件1
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2.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3.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4.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2.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3.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4.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A:法官只要認為被告嫌疑重大即可羈押,不須嚴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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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61:檢察官之舉證責任
1.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2.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3.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4.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2.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3.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4.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B、C、D:皆屬於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之犯罪事實,檢察官有舉證義務並提出證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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