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屬於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
(A)從事業務之人所製作之審判外書面陳述
(B)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供述
(C)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
(D)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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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6), C(31), D(11), E(0) #3866269
統計: A(9), B(16), C(31), D(11), E(0) #3866269
詳解 (共 3 筆)
#7364917
傳聞法則:
亦即傳聞證據排除法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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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59-4:傳聞證據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A: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文書」才屬於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
C:正確。公文書屬於傳聞法則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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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56: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1.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2.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3.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4.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2.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3.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4.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B:被告之自白只要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符即可為證據,不適用傳聞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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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60:不得作為證據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D: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將被傳聞法則排除,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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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0664
下列何者屬於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哪一個雖然是在法庭外做的,但可以當證據?)
(A)從事業務之人所製作之審判外書面陳述(不能直接當證據)
必須是從事業務之人「於例行性業務過程中」製作的文書(如:醫生寫的住院病歷、銀行的對帳單)。如果他是為了這場官司特地寫的一份「陳述書」,那就不具備例行性,依然是傳聞,不能直接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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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供述(不能直接當證據)
刑訴156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傳聞法則主要是針對「證人」或「第三人」說的話。被告自己承認犯罪(自白),我們討論的是他有沒有被刑求、自白是否跟事實相符,這不屬於「傳聞法則例外」的討論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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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可以直接當證據)
刑訴159-4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公務員(如地政登記官、戶政人員)在工作時,如果不按規定紀錄會被處罰,而且他們跟被告通常無冤無仇,紀錄具有高度的「公示性」與「正確性」,所以法官認為這種文書「很有信用」,不需要公務員親自出庭解釋,可以直接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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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不能直接當證據)
刑訴160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證人只能說他「親眼看到、親耳聽到」的事實。如果是他自己的「我覺得、我猜、我認為」,這種主觀意見原則上是沒有證據能力的,這跟傳聞法則(是否在法庭外陳述)是兩碼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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