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何種行為?
(A)低聲交談
(B)經審判長許可之錄音行為
(C)安靜地遞交物品給旁人
(D)吸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 B(13), C(6), D(1531), E(0) #630943

詳解 (共 2 筆)

#4141322
(A)低聲交談(X;得為)
(B)經審判長許可之錄音行為(X;得為)
(C)安靜地遞交物品給旁人(X;得為)
(D)吸煙(O;不得為)

法庭旁聽規則 第 7 條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

五、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1
0
#5521868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
五、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