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告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B)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事實發生時起,於 6 個月內為之
(C)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D)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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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7), C(17), D(12), E(0) #386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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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867
這題在測驗刑事訴訟法中「告訴」的相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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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943
刑事訴訟法§232被害人之告訴權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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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37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1.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2.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B: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
C:正確。
ㅤㅤ
刑事訴訟法§238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1.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2.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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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4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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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44 關於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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