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欲將其收藏之骨董出售於乙,以電子郵件為要約時,疏未注意而誤將價金「50 萬元」寫成「10 萬元」,乙不知甲誤寫,回信承諾之。關於甲、乙間之買賣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理解之價金不一致,契約自然不成立
(B)甲得拒絕乙之承諾,使契約不成立
(C) 1 年之內,甲得主張契約無效
(D)因甲就誤寫有過失,故不得撤銷該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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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8), C(27), D(91), E(0) #3563873
統計: A(29), B(28), C(27), D(91), E(0) #3563873
詳解 (共 3 筆)
#7360925
本題主要測驗《民法》總則編中關於「意思表示錯誤」的撤銷要件(民法第 88 條):
- ✅ (D) 正確:
- 依據 《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 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情事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錯誤或不知情事,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 本題中,甲「疏未注意」而誤寫價金,在法律實務上被認定為具有過失。既然甲有過失,依據上述法條之但書,甲即不得撤銷其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此,該買賣契約依然有效,甲必須以 10 萬元出售。
其他選項錯誤說明
- ❌ (A) 錯誤:
- 法律上採「表示主義」。甲發出 10 萬的要約,乙也答應 10 萬,雙方在客觀上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因此契約已經成立。甲主觀上的誤解不影響契約成立。
- ❌ (B) 錯誤:
- 乙的信件到達甲時,契約即已成立。甲身為要約人受其要約之拘束,除非有法律規定的撤銷事由(且需符合無過失要件),否則不得單方面拒絕。
- ❌ (C) 錯誤:
- 如果是可以撤銷的情況(例如甲無過失),其權利是「撤銷權」而非直接「無效」。且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 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 年 或 知悉後 1 年,但前提仍須符合「無過失」之要件。在本題甲有過失的情況下,根本不產生撤銷權。
? 核心重點:錯誤撤銷的「過失」判定
在法律考試中,對於「過失」的認定相當嚴格。通常題目出現以下字眼,皆會被歸類為「有過失」,導致不能撤銷:
- 「疏未注意」
- 「不慎誤植」
- 「匆忙間填錯」
? 實戰小結
雖然甲很倒楣,但法律為了保護「相信 10 萬元是真實價格」的善意相對人乙,規定表意人(甲)必須為自己的疏忽負責。
如果您想了解 「如果乙明知甲寫錯卻故意占便宜」(惡意)時,法律是否會提供甲不同的救濟途徑,歡迎隨時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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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829
民法§88:錯誤之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2.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1.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2.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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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自己的過失導致錯誤,故甲不得以此為由撤銷該契約。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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