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死亡宣告之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失蹤人經公示催告程序,且無人陳報失蹤人生存,法院不得斟酌其他事由,須為死亡宣告裁定
(B)失蹤日期,除利害關係人最後接到音信之日外,法院得斟酌客觀事實及證據,據以判斷失蹤日期,應自何時起算
(C)生死不明,並非絕對而係相對之狀態,僅須聲請人(利害關係人)及法院不知其行蹤,即屬 失蹤
(D)非失蹤陷於生死不明,無民法上死亡宣告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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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9), C(25), D(62), E(0) #3563869
統計: A(93), B(9), C(25), D(62), E(0) #3563869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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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0915
- ❌ (A) 錯誤(正確選項):
- 死亡宣告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家事非訟事件」。
-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及相關原則,法院於非訟程序中具有「職權調查」之權。即便公示催告期滿且無人陳報生存,若法院透過職權調查發現失蹤人尚有生存可能,或聲請要件(如失蹤年限)未齊備,仍得斟酌其他事由駁回聲請,並非「必須」為死亡宣告裁定。
- ✅ (B) 正確:
- 失蹤期間的起算點,原則上自「最後音信時」起算(民法 §8)。
- 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若有證據顯示失蹤人離家或遇難的確切時間與音信日不同,得依客觀事實(如目擊證言、通訊紀錄)判斷實際失蹤日期。
- ✅ (C) 正確:
- 「失蹤」在法律上係指「生死不明」的狀態。
- 這種生死不明是相對的,即只要在失蹤人的原住居所中心,利害關係人與法院竭盡調查之能事仍不知其行蹤與生死,即符合死亡宣告的「失蹤」要件。
- ✅ (D) 正確:
- 死亡宣告的前提必須是「失蹤」所導致的生死不明。
- 若是因為其他原因(例如明確的災難現場已發現殘骸但無法辨識,或是有其他證據足以直接證明死亡),應適用「死亡證明」或相關認定,而非適用以長期行蹤不明為前提的「死亡宣告」制度。
? 死亡宣告時間與年限(民法 §8)
- 一般失蹤:滿 7 年。
- 80 歲以上:滿 3 年。
- 特別災難(如空難、地震):災難終了滿 1 年。
? 核心效力:推定死亡
死亡宣告僅係「推定」受宣告人在裁定確定之時死亡(民法 §9),其目的是為了了結失蹤人原住居所為中心的法律關係。若受宣告人實際上仍生存,其權利能力並不因此喪失,且日後可透過程序撤銷宣告。
如果您想了解 「死亡宣告被撤銷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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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139
第 8 條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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