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 1 月 1 日貸與乙新臺幣 500 萬元,約定同年底返 還,並特約甲不得將該債權讓與他人。其後,乙與丙約定由丙承擔該筆債 務,甲知悉後表示同意。然甲因急需用錢,瞞著乙於 114 年 6 月 30 日將該 債權讓售予不知特約之丁。若丁於年底向丙請求給付時,發現丙已於 12 月 初陷於無資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乙間有不得讓與之特約,依民法規定,該債權讓與行為違反禁止規 定,不論丁是否善意均屬無效
(B)乙丙間之債務承擔,雖經原債權人甲承認,但因甲未通知受讓人丁,丁 得主張該承認對其不生效力,仍以乙為債務人
(C)丁雖為善意第三人,但因甲違反不讓與特約,乙仍得以此特約作為抗辯 理由,拒絕向丁為給付
(D)至於丙於年底已陷於無資力之損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甲對丁不負債 務人支付能力之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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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0), C(19), D(14), E(0) #3865469
統計: A(4), B(10), C(19), D(14), E(0) #3865469
詳解 (共 3 筆)
#7365917
民法§294:債權之讓與性
1.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2.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2.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A:丁善意不知情,甲乙間特約對丁不生效。
C:同上。甲丁間債權讓與有效,乙不得拒絕對丁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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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01: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務人訂立契約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B:乙、丙之債務承擔約定已由當時之債權人甲同意,其債務轉移有效,對後繼債權人丁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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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52:債務人支付能力之擔保責任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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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0 條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並不負債務人支付能力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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