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我國縣(市)政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具公法人地位
(B)屬於地方自治團體
(C)得依法設立行政法人
(D)不得舉借公債
統計: A(228), B(212), C(257), D(2532), E(0) #3151429
詳解 (共 9 筆)
(A)選項有爭議,政府不是公法人,只能是行政機關,例如彰化縣是公法人,但彰化縣政府是行政機關
(B)選項有爭議,政府不是地方自治團體,例如彰化縣是地方自治團體
這是一個關於我國縣(市)政府法律地位與權限的敘述判斷題。
正確的答案是:(D) 不得舉借公債。
以下是各選項的詳細分析:
❌ 錯誤敘述分析(即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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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得舉借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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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 縣(市)政府是地方自治團體,根據《公共債務法》及《地方制度法》的相關規定,縣(市)政府得依法舉借公債或向銀行借款,以支應重大建設或緊急需要,但必須受到法定的債務餘額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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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此敘述「不得舉借公債」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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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敘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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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具公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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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縣(市)政府作為地方自治團體,是《地方制度法》所認定的公法人。公法人擁有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公權力、訂定自治法規、負擔義務、進行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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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屬於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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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縣(市)是地方自治團體,享有地方自治權,並設有民選的縣(市)議會和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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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得依法設立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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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根據《行政法人法》的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如縣市政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得經地方立法機關(縣市議會)通過自治條例後,設立行政法人。例如,部分縣市的文化基金會或地方所屬博物館可能改制為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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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來說,只有選項 (D) 的敘述與我國現行法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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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具公法人地位:此為正確的敘述。根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之規定,縣(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係依該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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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屬於地方自治團體:此為正確的敘述。《地方制度法》第2條明確定義,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均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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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得依法設立行政法人:此為正確的敘述。《行政法人法》第41條第2項已明文開放地方政府設立行政法人。該條文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地方政府得依法設立行政法人亦為我國政策方向,其設立程序依《行政法人法》,由地方政府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特定公共事務之內容核定後,得據以制定地方行政法人組織設置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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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得舉借公債:此為錯誤的敘述。根據《公共債務法》相關條文,縣(市)政府得舉借公共債務,但設有一定上限。例如,縣(市)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占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且每年度舉債額度亦不得超過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十五。此選項與法律規定明顯不符,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