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負責審議的事件類型,下列組合何者正確?
(A)申訴、再申訴
(B)復審、再復審
(C)復審、再申訴
(D)訴願、再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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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2), B(423), C(2919), D(429), E(0) #3189368
統計: A(1132), B(423), C(2919), D(429), E(0) #3189368
詳解 (共 7 筆)
#6005449
1.申訴→找服務機關。
2.再申訴、復審→找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務人員保障法
§4Ⅱ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44Ⅰ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78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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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9142
【原則上】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認為不當:申訴→再申訴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復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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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791
| 比較項目 | 復審 (Review) | 再申訴 (Second Appeal) |
|---|---|---|
| 救濟標的 | 針對服務機關的 「行政處分」。 | 針對服務機關的 「管理措施」 或 「工作條件處置」。 |
| 適用情境 | 例如:影響公務員身分(如免職)、重大權益、或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如退休金)遭受侵害的事件。 | 例如:不影響身分關係的考績、懲處、差假、工作指派、訓練進修等。 |
| 前置程序 | 無需前置程序,可逕行提起。 | 必須先向原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對申訴函復不服或逾期未獲回覆,才能向保訓會提起。 |
| 於保訓會程序 | 標的為「復審事件」。 | 標的為「再申訴事件」。 |
| 後續司法救濟 | 對復審決定不服,得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 依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對再申訴決定不服,亦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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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再申訴」是公務員對機關內部「不當」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的核心救濟管道,適用於考績、獎懲、工作指派等影響權益但未達法律「違法」程度的事項。若涉及違法性爭議或重大身分變動(如免職),則應循「復審」程序,或例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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