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設定抵押權給債權人乙後,因地震受損,甲委請丙進行 重大修繕。丙完工後,就 250 萬元之修繕報酬請求為抵押權登記。嗣後甲 無力清償,A 屋經法院拍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之修繕報酬債權屬於法定抵押權,無須辦理登記,即得優先於乙受償
(B)丙必須辦理抵押權登記始取得抵押權;登記後,其受償順序一律優先於 登記在先之乙
(C)丙經登記後之抵押權,於 A 屋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始有優先於 乙受償
(D)丙之抵押權不論是否登記,其順位均應依登記先後決定,故乙必然優先 於丙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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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6), C(11), D(7), E(0) #3865486
統計: A(6), B(6), C(11), D(7), E(0) #3865486
詳解 (共 2 筆)
#7356478
第 513 條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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