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者得依民法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A)債務人甲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B)因債務人乙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C)加工物所有權歸屬於材料所有人丙時,加工人丁請求償還價額
(D)債務人戊之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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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660), C(2339), D(120), E(0) #318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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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4883
不當得利 一、定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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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4752
(A) 債務人甲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B) 因債務人乙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
(D) 債務人戊之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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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627
第 180 條 (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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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6803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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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4952
民法 180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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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695
解析:本題考「不當得利」成立要件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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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7037

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係指「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考量到法律與道德的衡平或當事人間的誠信原則,即使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損害,受損害的一方也不得請求返還,此即為「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相關規定於《民法》第180條。

以下根據此原則,逐一分析各選項:

  • (A) 債務人甲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此種「期前清償」的情形,屬於《民法》第180條第2款所列舉的「不得請求返還」的例外事由。

  • (B) 因債務人乙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此即所謂「非債清償」,同樣是《民法》第180條第3款明定不得請求返還的情況。

  • (D) 債務人戊之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此種履行道德義務的行為,亦被《民法》第180條第1款明確規定為不得請求返還的例外。

  • (C) 加工物所有權歸屬於材料所有人丙時,加工人丁請求償還價額:此為本題正確選項。動產加工物所有權的歸屬,涉及《民法》關於「添附」的規定。而因添附(如動產與動產附合、混合,或加工於他人動產)致使一方喪失所有權,另一方取得所有權時,法律為求平衡,特別在《民法》第816條規定,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此種因法律規定而生之不當得利,其性質為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與前述因當事人「給付」而產生的不當得利類型迥異,因此不受《民法》第180條所列各款例外規定之限制。故加工人丁儘管無法取得加工物所有權,但仍得根據不當得利之法理向材料所有人丙請求償還加工所增加之價額。

民法第180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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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解析 (A) 未到期債務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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