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民法規定,夫妻一方生死不明最少超過多久,他方得訴請離婚?
(A)1年
(B)3年
(C)5年
(D)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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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87), C(17), D(38), E(0) #3865964
統計: A(8), B(87), C(17), D(38), E(0) #3865964
詳解 (共 3 筆)
#7347227
| 比較項目 | 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 | 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 |
|---|---|---|
| 期間要求 | 生死不明 3年 | 失蹤 7年(80歲以上為3年,特別災難為1年) |
| 法律效果 | 解消婚姻關係 | 推定死亡,婚姻關係當然消滅,並發生繼承等效力 |
| 目的 | 使配偶得以解除婚姻束縛 | 終結失蹤人於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 |
換言之,若僅為解除婚姻關係,符合「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即可訴請裁判離婚,無須等待七年聲請死亡宣告。此兩項制度併行,當事人得依自身需求選擇適用。
⚠️ 三、實務常見爭議
1. 因戰事、交通阻隔等一時失聯,不構成「生死不明」
單純因戰事或交通阻隔等原因,一時無法聯絡或探悉行止,因配偶之生死狀況尚未確定,不符合「生死不明」之法律要求,不得據為請求離婚之理由。
2. 應優先適用本款規定
配偶失蹤既可認定為「生死不明」,應優先適用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而非逕依同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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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4249
民法§1052:裁判離婚之原因
1.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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