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行為何者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A)警察因偵辦犯罪的蒐證影像,公然放在自己的臉書上供人觀看
(B)檢察事務官因辦理妨害性自主案件,將被害人照片販賣給記者
(C)律師在偵查中因執行律師職務所知悉秘密,透露給媒體
(D)被告的律師於檢察官訊問時,在場大聲吵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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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2), D(67), E(0) #3866271
統計: A(0), B(1), C(2), D(67), E(0) #3866271
詳解 (共 2 筆)
#7364935
刑事訴訟法§245:偵查不公開或揭露原則
1.偵查,不公開之。
2.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3.前項限制或禁止事由應記明於筆錄。
4.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項但書禁止辯護人在場,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其他辯護人在場陪同,應再行告知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
5.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6.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7.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3.前項限制或禁止事由應記明於筆錄。
4.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項但書禁止辯護人在場,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其他辯護人在場陪同,應再行告知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
5.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6.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7.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A:警察依§231屬於司法警察之一,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B:檢察事務官也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C:律師(辯護人)亦為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之對象。
D:僅大聲喧嘩,並無將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洩露於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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