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甲與仇家乙、丙狹路相逢,被乙、丙二人聯手毆傷,甲得於何時提出 告訴?若乙表現悔意,願意賠償,但丙拒不賠償,甲得否僅對丙提出告 訴,不對乙提出告訴?又若甲於提出告訴後,於檢察官偵查時撤回告訴, 得否再行告訴?(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甲於被傷害後,因傷害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可以立即向「偵查中」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提起告訴,並且應明確記載於筆錄當中。
第 242 條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二)主觀告訴不可分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提出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全部共犯。
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因此甲無法單獨對乙丙其中一人提出告訴,
而另一人不受追訴。
(三)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撤回告訴。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因此檢察官偵查階段可以撤回告訴,但不得再提起告訴,以維持法之安定性,以及被告對於法安定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