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公務員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之懲戒處分,得向下列何者提起第二審 上訴?
(A)最高法院
(B)高等行政法院
(C)最高行政法院
(D)懲戒法庭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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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2), C(13), D(80), E(0) #3865948

詳解 (共 4 筆)

#7346895
這題考的是公務員懲戒程序的審級制度。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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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題目白話翻譯 ? 問你: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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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3635
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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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第1項明定:

「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制度說明

我國公務員懲戒制度,於民國109年(2020年)7月17日修法後,已由原先的「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所謂「一級」,係指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本身即為一個審級層級;所謂「二審」,係指懲戒法庭分設第一審及第二審,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得上訴至懲戒法庭第二審。

懲戒法庭第二審依同法第66條規定,原則上採法律審,即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以發揮糾錯及權利保護功能。第二審由5位法官合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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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01786
未解鎖
20.         20  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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