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列乙、丙為共同被告,以乙、丙分別向甲租用 A 屋、B 屋,各自積欠租 金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租金(下稱「本訴訟」)。關於本訴訟之審 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只要乙、丙其中一人之住所在受訴法院之管轄區域內,受訴法院即有本 訴訟之土地管轄權
(B)乙認諾甲之請求者,受訴法院不得本於其認諾為丙敗訴之判決
(C)乙死亡而尚未經承受訴訟者,受訴法院仍得進行甲對丙部分之訴訟
(D)受訴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者,如僅乙上訴,甲對丙部分之判決得先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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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5), C(33), D(33), E(0) #386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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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871
這題考查的是《民事訴訟法》中非常核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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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9289
28 甲列乙、丙為共同被告,以乙、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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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8614
✅ 正確答案:(A)(錯誤選項)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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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063
  • (A) 只要乙、丙其中一人之住所在受訴法院之管轄區域內,受訴法院即有本訴訟之土地管轄權——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本件為給付租金之訴,依第12條,得由契約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若A屋、B屋之履行地位於同一法院轄區(即存在共同管轄法院),則應由該共同管轄法院管轄,而非僅憑任一被告之住所地即取得管轄權。選項(A)未考量但書規定,逕謂只要其中一人住所在轄區內即有管轄權,敘述不完整且有誤。

  • (B) 乙認諾甲之請求者,受訴法院不得本於其認諾為丙敗訴之判決——正確。
    普通共同訴訟各被告間獨立,乙之認諾僅對乙發生效力,法院不得以乙認諾為由逕判丙敗訴。

  • (C) 乙死亡而尚未經承受訴訟者,受訴法院仍得進行甲對丙部分之訴訟——正確。
    乙死亡部分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但對丙之訴訟不受影響,法院得繼續進行。

  • (D) 受訴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者,如僅乙上訴,甲對丙部分之判決得先行確定——正確。
    普通共同訴訟之判決,各被告部分可分離,僅乙上訴部分阻斷確定,丙部分因未上訴而先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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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3788
有點猶豫,這題應該用共同訴訟的規定看嗎?有沒有大神能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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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3共同訴訟之要件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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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04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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