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農業部將其部分業務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之,勞工保險局作成處分, 並於 8 月 31 日送達A的住所。依訴願法規定,A應於何時之前向何機關 提起訴願,始為合法?
(A) 9 月 30 日之前向農業部提起
(B) 9 月 30 日之前向行政院提起
(C) 9 月 30 日之前向勞動部提起
(D) 9 月 29 日之前向農業部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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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53), C(43), D(6), E(0) #3865953

詳解 (共 6 筆)

#7353658
訴願法§7對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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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4訴願之管轄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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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14訴願之提起限期
1.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3.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4.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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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訴願法§7,農業部與勞動部互不隸屬,對於農業部委託勞動部做成之處分,應向原委託機關(農業部)或直接上級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
又按照訴願法§4,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應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主管院(行政院)有最終訴願管轄權。而A應於行政處分達之次日(9月1號)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A應於 9 月 30 日之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答案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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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877
這題是行政法考題中的「魔王級」陷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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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1157
農業部隸屬行政院,所以要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第 7 條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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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農業部將其部分業務委託勞動部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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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8525
一、題目白話翻譯 ? 問你: 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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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012

訴願管轄機關之判斷:行政院

本案涉及「無隸屬關係之機關間權限委託」,其訴願管轄之判斷步驟如下:

1. 定性:農業部與勞工保險局間之關係

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農業部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分屬不同行政機關,彼此無隸屬關係,且勞工保險局係受農業部委託辦理該項業務,此即學理上所稱之「權限委託」。

2. 適用訴願法第7條

依《訴願法》第7條規定:「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3. 認定處分視為委託機關(農業部)之行政處分

依前開規定,勞工保險局就委託事項以自己名義作成之處分,在法律上視為委託機關(農業部)之行政處分,而非以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此項「視為」之規定,係為明確訴願管轄而設,並不影響處分作成時以受託機關名義對外為之。

4. 決定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

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規定:「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農業部為中央各部會之一,其主管院為行政院。因此,A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 訴願期間之計算:9月30日

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本案處分於8月31日送達A之住所,依上開規定:

  • 期間自9月1日(送達之次日)起算。

  • 30日期間計算:9月1日起算第30日為9月30日

因此,A最遲應於9月30日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始為合法。

⚠️ 實務注意事項

依實務見解,受託機關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時,訴願法第7條僅係定訴願管轄機關,並不因此更異原處分機關為委託機關,否則將造成作成行政處分之名義人與提起行政救濟之對造當事人不同,使人民無所適從。惟此為訴訟階段被告適格之問題,於訴願階段,仍應依訴願法第7條向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各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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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訴願機關 期間 正確與否 理由
(A) 農業部 9月30日前 ❌ 錯誤 農業部為委託機關(原處分視為農業部所為),非訴願管轄機關。依訴願法第4條,不服農業部之處分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B) 行政院 9月30日前 ✅ 正確 依訴願法第7條及第4條第7款,應向農業部之主管院(行政院)提起訴願;期間計算亦正確。
(C) 勞動部 9月30日前 ❌ 錯誤 勞動部為勞工保險局之上級機關,惟本案處分依訴願法第7條視為委託機關(農業部)之處分,非以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故不應向勞動部提起訴願。
(D) 農業部 9月29日前 ❌ 錯誤 訴願機關錯誤(應為行政院),且期間計算亦有誤(應為9月30日,而非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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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01929
未解鎖
25.       25 農業部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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