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之程序原則的敘述,何者錯誤?
(A)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係當事人辯論主義之展現
(B)法院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得為上訴第 三審之事由,乃公開審理原則之展現
(C)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乃適時提出主義之展現
(D)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係處分權主義之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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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38), C(12), D(21), E(0) #386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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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7353701
民事訴訟法§221:判決之形式要件~言詞審理、直接審理
1.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2.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2.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A:此乃「直接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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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69: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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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96: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出時期
1.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2.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2.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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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權主義:
訴訟的開始、審判的對象及範圍、訴訟之終結,均由當事人主導。
(來源:三民輔考)
民事訴訟法§388:判決之範圍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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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係當事人辯論主義之展現——錯誤。
此為「直接審理原則」之展現,即參與判決之法官必須親自參與言詞辯論,以形成心證。辯論主義(又稱當事人提出主義)係指當事人對訴訟標的、事實及證據有主導權,法院不得依職權代為提出。本項所述與辯論主義無關,故錯誤。 -
(B) 法院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得為上訴第三審之事由,乃公開審理原則之展現——正確。
公開審理原則為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違反者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得上訴第三審。 -
(C) 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乃適時提出主義之展現——正確。
適時提出主義要求當事人應適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以避免訴訟延滯,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96條所明定。 -
(D) 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係處分權主義之展現——正確。
處分權主義(又稱當事人處分權主義)賦予當事人決定訴訟開始、審判範圍及終結之權限,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即「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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