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以遺囑將所有財產捐給乙慈善機構。甲死亡時有子女丙、丁為其繼承人, 遺產共計 2,200 萬元,未清償債務 400 萬元。丙、丁得對乙如何主張?
(A)自遺贈扣減 1,100 萬元
(B)自遺贈扣減 900 萬元
(C)乙為慈善機構,故丙、丁不得為任何主張
(D)遺贈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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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91), C(19), D(7), E(0) #3865958
統計: A(15), B(91), C(19), D(7), E(0) #3865958
詳解 (共 4 筆)
#7347122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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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淨遺產:遺產總額 2,200 萬元,扣除未清償債務 400 萬元,淨遺產為 1,8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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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繼承人之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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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為子女丙、丁,應繼分各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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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 1223 條,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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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之特留分:1,800 萬元 × 1/2 × 1/2 = 4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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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之特留分:同為 4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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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特留分總額 = 9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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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侵害特留分:甲以遺囑將全部財產(1,800 萬元)遺贈給乙慈善機構,侵害了丙、丁之特留分總額 9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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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減權之行使:依民法第 1225 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丙、丁得向乙主張自遺贈中扣減 900 萬元,使遺贈僅於剩餘之 900 萬元範圍內有效。
各選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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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扣減 1,100 萬元:錯誤,正確扣減金額為 9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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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扣減 900 萬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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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為慈善機構,丙、丁不得主張:錯誤,遺贈仍不得侵害特留分,與受贈人是否為慈善機構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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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遺贈全部無效:錯誤,僅侵害特留分之部分得扣減,非全部無效。
故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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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3804
民法§1141: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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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23:特留分之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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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25:遺贈之扣減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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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遺產總額:2200萬 - 400萬(債務) = 1800萬
甲之繼承人:丙、丁,兩人皆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故均分遺產。
兩人應繼分為:1800萬 ÷ 2 = 900萬。
甲立遺囑將所有財產捐給乙慈善機構,將侵害丙、丁之特留分。兩人可主張特留分扣減。
兩人之特留分分別為:900萬(個人應繼分) ÷ 2 (§1223法定特留分) = 450萬。兩人之特留分加起來共900萬。
丙丁二人得主張特留分扣減900萬。答案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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