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根據現行法令,公務人員不可以從事的行為為何?
(A)市政府環保局科員,上班時間奉派至民間公司宣導空污法令
(B)市政府工務局技士,下班後每週 4 天到建築師事務所工作 2 小時
(C)市政府文化局專員,加班 2 小時申報加班補休 1 小時
(D)市政府民政局科員,無償提供自製友善生育環境懶人包給局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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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4677), C(181), D(125), E(0) #3189367

詳解 (共 8 筆)

#6003765
B市政府工務局技士,下班後每週 4 天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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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7860
(C) 市政府文化局專員,加班 2 小時申報加班補休 1 小時
以之前待過某科技公司的學長說過,有加班就是要報啊!不報公司又不會感激你。
你有加班就有報加班的權利,但你可以選擇不要。
這不是「不可以從事的行為」,只是蠢或是被上司打壓,不要老是把責任制放在心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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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430
24 根據現行法令,公務人員不可以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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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230
公服法第15條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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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502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1﹞公務員除法令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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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964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5 條

1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2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
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3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
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4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5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
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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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8506
(B) 市政府工務局技士,下班後每週 4 天到建築師事務所工作 2 小時
事務所是私人企業,算兼職了
公務員不得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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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785

A) 市政府環保局科員,上班時間奉派至民間公司宣導空污法令 → 合法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因公奉派參加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屬於法定工作時間之一部分。此行為係奉機關指派執行職務,與奉派出差性質相同,為合法之公務行為,不涉及兼職或經營商業問題。

(B) 市政府工務局技士,下班後每週 4 天到建築師事務所工作 2 小時 → 不合法(應為答案)

此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該條明文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建築師為典型的「領證職業」,須考取建築師執照始得執業,具有高度專業性。本案中該技士每週4天固定至建築師事務所工作,已構成「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且不屬於「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的例外情形。即使於下班時間為之,未經服務機關同意仍屬禁止,且公務員兼任領證職業之事務,為避免執行職務之外另從事領證職業而造成角色混淆,除法令有明文依據外不得為之。

(C) 市政府文化局專員,加班 2 小時申報加班補休 1 小時 → 合法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假。補休時數與實際加班時數之換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特性訂定基準;實務上補休並不一定要求1:1之換算,機關得依規定換算基準辦理。本案中加班2小時申報補休1小時,若係依機關規定辦理,即屬合法。若係蓄意漏報或詐領加班費則另涉違法,但本題情境單純描述申報行為,未涉及偽造或詐欺情事,應解為合法。

(D) 市政府民政局科員,無償提供自製友善生育環境懶人包給局內使用 → 合法

此行為為公務員利用自身能力製作與公務相關之文書,無償提供機關內部使用,未涉及:

  • 經營商業行為(未獲取報酬)

  • 兼職行為(非於外單位任職)

  • 洩漏公務機密(懶人包為自行製作之公開資訊,非屬機密文件)

  •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保密義務

此舉反而有助於提升機關行政效能,屬正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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