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物權種類?
(A)農育權
(B)區分地上權
(C)不動產質權
(D)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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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4), C(57), D(28), E(0) #3865962

詳解 (共 4 筆)

#7354103
民法§850-1農育權之定義
1.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2.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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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41-1區分地上權之定義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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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84動產質權之意義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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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28留置權之發生
1.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2.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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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沒有關於不動產質權的規定。 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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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198
  • (A) 農育權

    • 為我國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用益物權

    • 農育權是2010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時,為因應農業政策而新增訂的用益物權。依《民法》第850條之1第1項規定,農育權人可在他人土地上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其前身為已刪除之「永佃權」。

  • (B) 區分地上權

    • 為我國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用益物權

    • 現行民法將地上權分為「普通地上權」及「區分地上權」。區分地上權係指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所設定的地上權。

  • (C) 不動產質權

    • 並非我國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物權種類。

    • 我國民法僅承認以動產為標的之「動產質權」及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之「權利質權」。不動產之擔保係以「抵押權」為之,質權之標的物限於動產,不得以不動產設定質權,故我國民法並無「不動產質權」之規定。

  • (D) 留置權

    • 為我國民法物權編所定之擔保物權

    • 留置權是擔保物權之一種,指債權人對於已合法占有之債務人動產,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得予以留置,並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擔保物權除抵押權、質權外,尚包括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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