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懸賞廣告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契約行為
(B)共同行為
(C)事實行為
(D)中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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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0), C(33), D(5), E(0) #3865959

詳解 (共 4 筆)

#7353811
契約行為
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來源: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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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64懸賞廣告之效力
1.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2.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3.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4.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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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行為乃一方接受要求完成特定任務,另一方答應對完成任務者給付報酬之契約行為。答案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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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8624
一、題目白話翻譯 ? 問你: 「懸賞廣...
(共 67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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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867
這題考的是《民法》債編中關於**「懸賞...
(共 97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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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160

根據現行民法第164條之規定及立法理由,懸賞廣告之性質為契約行為,故正確選項為 (A)

解析

懸賞廣告係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關於其法律性質,學說上原有「契約說」(要約與承諾)與「單獨行為說」之爭。惟我國民法第164條於民國88年修正時,立法理由已明確採行契約說,並為兼顧不知廣告而完成行為人之公平性,明定其亦取得報酬請求權。因此,依現行法,懸賞廣告之性質為契約行為

  • (B) 共同行為:係指多數人基於共同目的而為之行為(如社團設立),與懸賞廣告無關。

  • (C) 事實行為:係指行為人無需表示意思,即依法發生效果之行為(如拾得遺失物),懸賞廣告則涉及意思表示,非屬事實行為。

  • (D) 中性行為:非法律上之分類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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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0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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