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房租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律師之報酬請求權,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工資請求權,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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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90), C(12), D(4), E(0) #3865960
統計: A(25), B(90), C(12), D(4), E(0) #3865960
詳解 (共 4 筆)
#7353837
民法§197: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1.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2.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A:知道有損害 + 求償對象 = 2年;只知道有損害 =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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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6:5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正確。
D:工資為定期給付債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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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7:2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C: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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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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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错误。其时效为 2 年(自请求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算),若自侵权行为发生起逾 10 年,时效亦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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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房租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正确。属于民法第126条规定的5年短期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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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律師之報酬請求權,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错误。属于民法第127条规定的2年短期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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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工資請求權,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错误。属于民法第126条规定的5年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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