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因資金調度之需,向好友乙借款 100 萬元,並已收受借貸款項。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若甲、乙就借款約定分 5 年償還並定有利息,則利息應於借貸關係終止 時支付之
(B)若甲嗣後無法償還借款,甲乃陷於給付不能
(C)若通用貨幣於返還時已失其通用效力,則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 償還之
(D)若甲、乙就借款未定有返還期限,則乙得隨時請求甲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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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6), C(18), D(12), E(0) #3865484
統計: A(2), B(6), C(18), D(12), E(0) #3865484
詳解 (共 3 筆)
#7356466
(C)第 201 條
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D)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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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6489
民法§477:消費借貸報償之支付時期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A:甲乙間借貸期限已超過一年,利息應於每年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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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29: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
1.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2.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3.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2.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3.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B:以特定物為給付標的才有給付不能之問題,金錢借貸還不出錢,應以給付遲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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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80:金錢借貸之返還
金錢借貸之返還,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以通用貨幣為借貸者,如於返還時已失其通用效力,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二、金錢借貸,約定折合通用貨幣計算者,不問借用人所受領貨幣價格之增減,均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三、金錢借貸,約定以特種貨幣為計算者,應以該特種貨幣,或按返還時、返還地之市價,以通用貨幣償還之。
一、以通用貨幣為借貸者,如於返還時已失其通用效力,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二、金錢借貸,約定折合通用貨幣計算者,不問借用人所受領貨幣價格之增減,均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三、金錢借貸,約定以特種貨幣為計算者,應以該特種貨幣,或按返還時、返還地之市價,以通用貨幣償還之。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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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78:借用人返還借用物義務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D:借用人甲得隨時還款;貸與人乙則須訂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對方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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