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持酒瓶打傷乙,經乙提出傷害告訴,訴請檢察官偵辦。於訊問時甲否認持酒瓶傷人,乙請求檢察官調查酒瓶上之指紋,係甲之指紋。檢察官即命甲當庭按捺指紋,檢察官應以何種方法調查該指紋是否為甲之指紋?
(A)當庭以肉眼比對
(B)勘驗
(C)鑑定
(D)請乙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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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2), C(54), D(0), E(0) #386627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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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
法院或檢察官為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以五官之作用,認識事務之現象所實施之處分而言。 
(來源:台灣高等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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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
有特別知識或經驗的第三人,就鑑定事項,陳述或報告他的判斷意見,以其鑑定意見作為法院判斷事實的證據資料。
(來源: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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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98鑑定人之選任
1.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鑑定事項具有專業能力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2.鑑定人就本案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與被告、自訴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有無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有無受前款之人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前項以外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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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相比勘驗更專業,更能精確辨識指紋是否屬於行為人。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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